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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

录入: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10/30
摘要: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项?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在本篇文章中结合实际案例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要注意的事项。

   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视同销售”注意事项

  对于“视同销售”,大家都不陌生。您知道“视同销售”的相关注意事项吗?接下来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举例说明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例】A公司是总分机构。现在要把一批货物从总公司移送到外地分公司去。那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企业所得税要缴吗?

  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告诉大家这是属于“视同销售”的政策问题,看看政策如何规定的吧~

   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温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告诉大家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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